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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锡惠征补告(2011)第111502号 |
|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1-12 11:56:58 点击数: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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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国土资源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锡惠征补告(2011)第111502号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地[2011]641号批准的《用土地方案》,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惠山分局会同有关部门,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见下表: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安置补助费(万元) | 耕地 | 0.8296 | 36 | 80.6955 | 园地 | / | 36 | 其他农用地 | 0.2378 | 36 | 建设用地 | 0.7452 | 36 | / | 未利用地 | / | 18 | / |
二、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实结算; 三、 青苗补偿标准: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一季补偿; 四、 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按:惠府发(2004)121、锡政发[2011]161号文件精神执行; 五、 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按:惠府发(2004)121、锡政发[2011]161号文件精神执行; 六、 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1月20日前以 南塘 村委(社区)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 七、 根据苏政办发[2007]141号《江苏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和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对本方案有争议的,应当自本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区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和裁决。 八、 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 2012年1月10日 联系人:周天杰 联系电话:8320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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