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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部《土地管理法》修改研讨会在南通市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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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6日至8日,《土地管理法》“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两章修改研讨会在南通市举行,会议对近期国家领导人关于土地政管理的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进行了深入学习,对《土地管理法》“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两章修改涉及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对长期困扰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了剖析交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谋划国土资源事业改革发展战略、推动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修编完善探索了一些新的思路。部执法监察局局长张新宝参加座谈并致辞,部执法监察局副局长郭宝平主持座谈会,来自江苏、浙江、湖南、湖北、山西、四川等6个省的各级土地执法一线同志参与了座谈。
会议听取了各地对《土地管理法》“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两章修改的意见,重点对五个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研究:一是土地执法中的强制权。包括执法过程中的强制制止权和处罚决定生效后的强制执行权,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执法中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对不听劝阻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应当协同其他相关部门采取适当的强制制止措施,如停办手续、停水、停电、停气等,或由政府组织进行拆除,对已生效处罚决定的履行应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宜。二是多部门共同责任。会议对将强制制止权纳入多部门共同责任后的具体运行及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土地(地政)警察制度进行了讨论。三是土地行政处罚方式。会议对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行政处罚方式进行了讨论,对现有的“没收”、“拆除”和“罚款”三种处罚方式的实际执行效果不佳及其形成原因进行了分析,为处罚方式创新、探索土地执法新思路提供了一些有益的看法和经验。四是基层队伍执法主体资格。会议围绕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执法监察网络、充分发挥基层站所的执法效能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听取了南通市“片警式”监管制度的经验介绍,并对赋予基层执法队伍相应的执法资格、权限达成一致。五是村级集体组织的权力制约。针对当前日益突出的村级集体组织非法出租、出售集体土地的问题,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认真研究了解决办法和制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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