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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人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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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到国土资源部门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二、信访人在走访过程中,不得扰乱国土资源部门的工作秩序,不得在办公场所周围及公共场所非法聚集,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三、信访人在走访过程中,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损害接待场所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管制器具进入接待场所,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四、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五、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六、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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